買新樓後取消舊樓交易不獲退印花稅    業主提司法覆核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4/28 18:47

最後更新: 2017/04/28 18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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堅尼地城加多近山單位業主購入400呎單位後改變主意,取消交易並轉買千呎單位,業主隨後向印花稅署申請退回因雙倍印花稅政策而多付的一半159萬元稅款,卻遭印花稅署以不合條件為由拒絕,業主日前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推翻印花稅署決定,及歸還一半稅款。

申請人馮紅岩;答辯人印花稅署署長。申請人於入稟狀中指,他於前年7月向福騰投資有限公司購入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約400平方呎單位,但隨即改變主意,欲購入較大單位,申請人遂於一個月後向同一業主購入大廈另一個逾千呎單位,並支付318萬元雙倍印花稅。

入稟狀中又指,申請人於同年9月初與業主就細單位簽訂取消買賣協議,而細單位後來亦已轉售他人。申請人於去年6月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一半印花稅,即159萬元,但署方回覆指條例訂明,業主只能在原有物業已轉讓的情況下才可獲退還一半印花稅,但申請人的細單位未經轉售,故不符合退稅資格。

申請人認為印花稅署署長錯誤引用《印花稅條例》29DF條,申請人指他雖然並非透過售賣轉易契轉讓細單位,但他已於限期內透過取消買賣協議轉讓細單位,因此已符合退稅資格。申請人要求法庭推翻印花稅署署長決定,並聲明署長做法不合法,下令署方需向他退回159萬元稅款。